金丝雀之死(《金刚经》二十七无断无灭分)
金丝雀之死 1、入笼 金丝雀。本名金丝丝,北方某省人。妙龄女性。温柔、苗条、性福 深圳某星级宾馆服务员。专业爱好:打扮、逛商场、收集胸罩。 查理。港商。巨富。四十七岁,好色。已有一妻一子一女。 一次酒会上,查理相中金丝丝,经过必要的故事经历,长包下金丝丝。 从此,金丝丝成了金丝雀。 查理为丝丝长租下一套房,也是星级宾馆的。 查理每月来同丝丝相会一次,长途电话每日二次,都是八时三十分,一次早上,一次晚上。 金丝雀是一种养在笼内很名贵的鸟。丝丝也养了一只。 金丝丝便是这种鸟。 二、囚笼 每早上八时,丝丝便守候在电话机旁,等待八时三十分查理那个电话。 八时三十分,铃声大作,丝丝骤然立起,抓话筒,脸现娇媚温柔色,口吐玉言珠语,情意绵绵。 九时正,通话完毕,钱丝丝长叹了一口浊气,释然出门,招手,一车飞至,上,直奔美容中心。 美容中心,丝丝每日必到,面膜、发型,按摩三大中心任务,特别是发型,必须每日一种花样,否则别怪姐不客气,炒你鱿鱼。哼,深圳美容中心多如牛毛,谁稀罕到你这里,因此美容中心的服务员都心万分,每日发型完毕,便拍照存档,以免出差错。这样做,费是可观的,这女饶钱特别不值钱,一扔吓死人! 一上午时间便泡在美容中心了。 八时正,丝丝又如监大敌守在电话机旁,等待八时三十分那个电话。 完毕,精神抖擞,穿上晚礼服,直奔舞会。 一般到深夜二时,人群散尽,丝丝才回。 丝丝笼养的那只金丝雀,从笼头到笼尾七步,笼尾到笼头也是七步。 丝丝每日如此。 如果查理来访,那是每月一次的节目。查理也很认真,每次来访前必问丝丝是否来例假,如果来例假他便推迟来访时间。 查理一到,丝丝就全听他的了。 一般地,查理是不出门玩的,早上一到,睡一觉,便同丝丝干那种事。下午又一次,也是睡后再干。夜里先上舞厅跳上半时,又到美容中心按摩一通,精神充足以后又干那种事,二人兴头一直很高。 查理床上功夫极好,极有节奏,极有力度。 想来丝丝姐也不错!每次完事,丝丝必定五日后才复原! 三、出笼 一年后的一,金丝丝赤裸裸地死了,床上有一个赤裸裸的年轻人,也死了。法医鉴定:服毒自杀。 不久,查理收到一封信。 查理: 当你收到这封信时,我已死了,你也将躺在床上,我患了性病,传染于你! 我为你付出了美貌、青春和rou体。 你为我付出了钱,仅仅是钱。 我什么都有了,什么也不在乎了,什么也没有牵挂了! 我想早点结束这种生活,我便设法让自己染上性病,再传染于你!然后我又找了一个男人,很年轻,与那男人一起死,服毒自杀,可惜到死那男人还不知道我会杀死他。那男人同你一样,好色! 我恨透了钱。 我恨透了男人。 我恨透了这个世界。 死了,一了了之,一了百了,那多好,我没有痛苦! 祝,你早生性病,早死,早来见我! 金丝丝绝笔 某年某月某日 再丝丝养的那只金丝雀,也死了,没有喂的缘故!不过,金丝雀终于出笼了,被服务员扫出房间当成了垃圾。我们的丝丝姐也一样。 附录:《金刚经》第二十七品:无断无灭分 第二十七品浅释 无断无灭分 上面佛陀重点针对众生执着 有我相、人相 众生相、寿者相等现象 提出“若以色见我,以音声求我 是人行邪道,不能见如来” 但是佛的 不以色、声等外相见到如来 并不是一种断灭空无的观念 并非要否定修一切善法的德行 事实上发无上正等正觉菩提心的人 对于一切法都不会持断灭见 而是要借假修真,尊重因果 万行具足,觉性圆满
“野狐禅”的故事 不昧因果 关于“断灭见” 禅宗公案中有一则名为 “野狐禅” 的故事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 盛唐时期,禅宗大行其道。百丈怀海禅师在江西百丈山开堂法,座下学众不下千人。在众多学人中,有一位白发老者,每来得最早,走得最晚。百丈禅师感觉此人非同一般,于是特别注意他。 一,百丈法完毕,待大家离去后,走到老者跟前,问他为什么每次听完法都迟迟不肯离去,老者回答:“禅师有所不知,五百年前我曾住于此山,有学生问我:大修行人还落因果吗?我不落因果。结果因为这个缘故,我堕落成了野狐身,不得解脱。请问大师,我究竟错在哪里呢”? 听完老者的叙述,百丈禅师道:“你不妨以同样的问题问我”!老者于是重复了同一个问题,百丈禅师听完后,郑重地回答道:“不昧因果”。老者听闻茅塞顿开,恍然大悟,倒头便拜,对百丈禅师:“顶礼大师,我得到解脱了。明,请大师慈悲,到后山山洞,为我举行火化仪式”! 百丈禅师答应了老者的请求。第二,命令众僧到后山去找亡僧遗体。众人不解,因为没听这两有僧人过世啊,于是,众僧将信将疑,跟随着百丈禅师来到山后,大家看到在山后大盘石上躺着一只已死的黑毛大狐狸。禅师对大家讲述了老者的因缘,大众深受启发。于是全山僧众集中在一起,按照佛教的礼仪火化了野狐。 “野狐禅”公案告诉我们 佛教的修因证果 正是因果律的体现 修行人可以“不落因果”的法 其实是一种断灭邪见 不是一种对因果的正解 更不是无上正等正觉的体现 正如本品末后一句所 “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 于法不断灭相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