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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福晋父费扬古简介,清官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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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乌喇纳拉氏-费扬古简介

    博瑚察,正黄旗人,都尔希长子,额赫商古之曾孙也。世居乌拉地方,国初来归,原任佐领。其长子诺穆齐亦原任佐领。次子费扬古,奉太宗文皇帝谕旨,令入包衣佐领,在内廷养育,后授三等侍卫,从征朝鲜。及大凌河、锦州等处,俱立军功,授二等侍卫。寻委署前锋侍卫,追藤吉思,击败土谢图汗,及和硕罗汉等兵。叙功,授骑都尉。后由委署护军统领。征鄂尔多斯,及察哈尔、大同等处,屡著劳绩,授内务府总管。请旨归隶本旗。寻授步军统领。奉圣祖仁皇帝谕旨:“费扬古,系初设步军统领,即克胜任,甚属可嘉。著交部议叙,钦此。续经部复议,将费扬古升授正一品步军统领。奉特恩,再赐一云骑尉,寻擢内大臣。卒

    因为官官曾在一些文章里看到说四四的福晋,因为父亲身分,家世显赫,直接被康熙拴给胤禛,用的是拴婚一说,官官个人觉得,他们是和当时另一个费扬古混起来了,另一个费扬古是董鄂氏,隶属正白旗,是顺治皇帝的妃子董鄂氏的弟弟,在康熙年间,军功显赫,曾先后被封为安北大将军,抚远大将军,路西大将军,在福全旗下效力,后被封为一等公,康熙五十七年的时候就死了。

    四四福晋的父亲,费扬古死时为征西大将军,他的一等公是雍正继位后第一年追封的。

    而且在清史稿中,曾出现一个叫费扬固的,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“上还京,以宗室费扬固为右卫,祈布为满洲都统,雷继尊为汉军都统……”官官各人觉得,这个人是四四福晋老爹的可能性比较大,无论身分等也比较对得上号!

    而对乌喇纳拉氏的描述,就官官目前查到的资料来说,都很模糊,只说是内大臣费扬古的女儿,在康熙身边服侍,颇得康熙喜爱,而拴婚给皇四子,对起具体的年龄也不清楚,因为死时五十多岁,有说她是康熙二十年生,也有说是康熙二十一年生。官官可以说是钻了这个空子,不过时间上有那么几年差异。而且,当时进宫当宫女的途径要么是通过选秀留下来,而没有册封的,要么是上三旗的包衣。好像没看到说乌喇纳拉氏是哪年选秀的记录,只说她是在康熙身边服侍的。

    清官制

    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,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皇帝,总结历史上各朝代的经验,为加强中央集权,削弱、分化大臣权利,以防权臣篡位,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。

    内阁:明朝时为了进一步集权而不设宰相、中书省等机构,宰相的权利转移到内阁,由内阁来处理国家政务。清朝继承了这一做法,内阁的首辅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都被称为中堂,即宰相的别称,但实权则由军机处掌握,在军机处任职的官员称为军机大臣,统称大军机,军机大臣的僚属称为军机章京,又称小军机。

    中央行政机构:

    清朝沿袭明朝传统,设六部(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),各部长官(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、侍郎等)称堂官,部下属各司的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。

    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:大理寺、太常寺、光禄寺、太仆寺、鸿胪寺、国子监、钦天监、翰林院、太医院、理藩院、宗人府、詹事府、内务府。

    军事系统:

    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。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,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,由侍卫处(领侍卫府)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,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,权位尤重。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、前锋营、护军营、步兵营、健锐营、火器营、神机营、虎枪营、善扑营等。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;前锋营、护军营、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;健锐营、火器营、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,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;虎枪营专任扈从、围猎等,设总统管辖;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。

    驻防八旗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,视情况不同设将军、都统、副都统、城守尉、防守尉等官。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,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。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,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。

    绿营即汉兵,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,归步军统领管辖。绿营的建制分标、协、营、汛几级,标又分为督标、抚标、提标、镇标、军标、河标、漕标等,分别由总督、巡抚、提督、总兵、八旗驻防将军、河道总督、漕运总督统率。督标、抚标、军标、河标、漕标都是兼辖,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、镇标,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,总兵略低于提督。总兵以下,副将所属为协,参将、游击、都司、守备所属为营,千总、把总、外委所属为汛。

    行宪机构:

    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,左都御史、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,右都御史、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、巡抚的加衔。

    地方行政:

    清沿袭明制,大致分省、府、县三级,总督、巡抚为掌握行政、军事、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,布政、按察两使为督、抚的属官。与督、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,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;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,其权力不能与督、抚相比的。省以下有道的设置,道为监察区性质,不算正式行政区。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,兼兵备衔,另有一些不属布政、按察二司的道,如海关道、管河道、督粮道、盐法道等。省以下为府,设知府、同知、通判等官,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,设同知、通判。府以下为县,设知县、县丞、主簿等官,与县平行的为散厅,设置同直隶厅。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,即土司,一般分为两种: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,如宣慰司、宣抚司、安抚司、招讨司、长官司等,长官为宣慰使、宣抚使、安抚使等;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,也设府、县等,官员称土知府、土知县,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