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文中一些问题的声明
因为有读者提出文中的一些问题。我没有在章节中声明问题的习惯,基本上是码完一章发一章,因为之前一直没有读者提出来,我就渐渐忘记了这个问题,今天有读者提出来我就说明一下。 首先是关于回避的问题。在刑诉案件中,主要是检察人员、审判人员、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鉴定人等的回避,诉讼代理人或者被告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,提出之后还要相关机关的批准,实行回避。民诉案件中审判人员可自行回避或者由当事人提出回避,相关机关批准。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性,审判人员等相关人员要是和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厉害关系,都应提出回避。文中在一开始没有提到回避是为了情节的需要,而且文中说到容靓从来不接受刑事案子,就是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产生,后期还会有一些这方面的问题出现,然后是矛盾的产生,所以前面就没有回避的问题。 还有就是关于缓刑,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五年以下,至少不能少于一年,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,文中写宣迦珩的缓刑期间,主要是为了配合情节的发展,时间跨度太大的话,中间很多事情我不好写,所以就随便写了一个刑期,主要控制在一年之内,文中很多时间概念都是很模糊的,我自己也比较粗心很少会关注时间上的问题。 最后就是关于审判的问题,我国的审判程序很多,通常一个案子从开始审理到结束中间的时间跨度会很大,还有二审,发回重审之类的各种问题,原则上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,文中如果不是特别的安排,通常都会以最快的速度结束案件的审理。
感谢一颗猫饼干提出的问题,以后我会注意在文中严谨一点,如果后面还有什么错误的,请大家指出来,我会认真改正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