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3节
甚畏之,既饮而疾。于时河南听事壁上有角漆画作蛇,广意杯中蛇,即角影也,复置酒于前处,谓客曰:酒中复有所见不答曰:所见如初。广乃告其所以,客豁然意解,沉痾顿愈。”困学纪闻十三:“乐广客蛇影,与风俗通所载杜宣事同。”戴埴鼠璞:“大率奇事易失实,虎石、蛇杯,意义略同,皆有二出。”御览二三引抱朴子云:“予祖郴,为汲令,以夏至日请主簿杜宣赐酒,北壁上有悬赤弩,照于杯中,形如蛇,宣恶之,及饮得疾。后郴知之,使宣于旧处设酒,于杯中犹有蛇,因谓宣曰:此弩影耳。宣遂意解。”继昌以“予祖郴”上,当有“应劭云”或“风俗通云”等字。案日知录卷二十有引古必用原文条,以为“凡引前人之言,必用原文”,举水经江水注引盛弘之荆州记“所指今上,则南宋文帝以宜都王即帝位之事,古人不以为嫌。”案顾氏所发明甚是,今此抱朴子之“祖郴”,孔颖达五经正义之“大隋”,亦其证也,时因此而连类及之。 世间多有恶梦变难必效 谨按:晏子春秋:“齐景公病水十日〔一〕,夜梦与二日斗而不胜,晏子朝,公曰〔二〕:吾梦与二日斗,寡人不胜,我其死也晏子对曰:请召占梦者。〔三〕立〔四〕于闺,使〔五〕以车迎召〔六〕占梦者,至曰:曷为见召晏子曰〔七〕:公梦与二日斗,不胜,恐必死也。〔八〕占梦者曰:请反具〔九〕书。晏子曰:无反书。公无所病,病者阴也〔一0〕,日者,阳也,一阴不胜二阳,公病将已。〔一一〕居三日,公病大愈,且赐占梦者〔一二〕,曰:此非臣之功〔一三〕也,晏子教臣对也。〔一四〕公召晏子,将赐之〔一五〕,晏子曰:占梦者以臣之言对〔一六〕,故有益也。使臣身言之〔一七〕,则不信矣。此占梦者之力也,臣无功焉。公召吏〔一八〕而使两赐之〔一九〕,晏子不为〔二0〕夺人之功,占〔二一〕梦者不蔽人之能。” 〔一〕晏子春秋内篇杂下作“卧十数日”,御览三九八引晏子无“ 卧”字。 〔二〕晏子“曰”下有“夕者”二字。 〔三〕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帝王世纪:“黄帝因梦,求得风后、力牧,因着占梦经十一种。”汉书艺文志数术略杂占有黄帝长柳占梦十一卷,甘德长柳占梦二十卷。 〔四〕晏子“立”作“出”。 〔五〕“使”下,拾补曰:“晏子有人字。” 〔六〕拾补曰:“下召字晏无。” 〔七〕晏子“曰”下有“夜者”二字。 〔八〕晏子作“公曰:寡人死乎故请君占梦,是所为也。” 〔九〕“具”,晏子作“其”,御览三九八引晏子亦作“其”,俱误,当据此校正。 〔一0〕晏子此句作“公所病者阴也”,御览引晏子作“所病者阴也”。 〔一一〕案:晏子此下有“以是对。占梦者入,公曰:寡人梦与二日斗而不胜,寡人死乎占梦者对曰:公之所病阴也,日者阳也,一阴不胜二阳,公病将已。”四十八字,较此为明皙。拾补据晏子补“占者以是对”五字。 〔一二〕拾补据晏子补重“占梦者”三字。 〔一三〕拾补曰:“晏功作力。”案御览三九八引晏子亦作“功”。 〔一四〕晏子无“对”字。 〔一五〕晏子“将”作“且”。 〔一六〕拾补曰:“臣非,晏作占。”今案:孙校本晏子“ 臣”作“占”,吴覆元本作“臣”,御览三九八引晏子作“臣”。 〔一七〕“使臣身言之”,晏子作“使臣言之”,意林引晏子作“臣若自对”,御览七四三引晏子,作“若使臣言”。器案:尔雅释诂:“身,余,我也。”郭注:“今人亦自呼为身。”疏:“身,自谓也。”通鉴一一八注:“晋人多自称为身。”案韩非子喻老篇:“句践入宦于吴,身执干戈,为吴王先马。”身执干戈即亲执干戈也。史记项羽本纪:“宋义乃遣其子宋襄相齐,身送之,至无盐。”身送之即亲送之也。此文身言之,即亲言之也。 〔一八〕郎本“吏”误“使”。 〔一九〕“赐之”下,晏子有“日以”二字。 〔二0〕“不为”,拾补云:“二字似倒。”案晏子无“为”字。 〔二一〕晏子“占”上有“以”字。 城阳景王祠 谨按:汉书〔一〕:“朱虚侯〔二〕刘章,齐悼惠王子,高祖孙也。宿卫长安,年二十,有气力。高后摄政,诸吕擅恣,章私忿之。尝入侍宴〔三〕饮,章为酒吏,自请曰:臣将种也〔四〕,请得军法行酒。〔五〕有诏可。酒酣〔六〕,章进歌舞〔七〕,已而复曰:请为太后耕田歌。〔八〕太后笑曰:顾汝父知田耳〔九〕,若生而为王者子〔一0〕,安知田乎曰:臣知之。深耕广〔一一〕种,立苗欲疏〔一二〕,非其种者,锄而去之。〔一三〕太后默然。顷之,诸吕有亡酒者〔一四〕,章拔剑追斩之,而还报曰: 有亡酒一人,臣谨行军法斩之。太后左右大惊,业许之矣,无以罪也。自是诸吕畏惮,虽大臣亦皆依之〔一五〕。高后崩,诸吕作乱,欲危社稷,章与周勃共诛灭之,尊立文帝,封城阳王,赐黄金千斤,立二年薨。城阳今莒县是也〔一六〕。自琅玡、青州六郡〔一七〕,乃渤海都邑乡亭聚落〔一八〕,皆为立祠〔一九〕,造饰五二千石车〔二0〕,商人次第为之,立服带绶,备置官属,烹杀讴歌,纷籍连日,转相诳曜,言有神明,其谴问祸福立〔二一〕应,历载弥久,莫之匡纠,唯乐安太守〔二二〕陈蕃、济南相曹cao,一切禁绝,肃然政清〔二三〕。陈、曹之后,稍复如故〔二四〕,安有鬼神,能为病者哉予为营陵令〔二五〕,以为章本封朱虚,并食此县,春秋国语:“以劳定国,能御大灾。〔二六〕”凡在于他,尚列祀典。章亲高祖之孙〔二七〕,进说耕田,军法行酒,时固有大志矣。及诛诸吕,尊立太宗,功冠天下,社稷已宁,同姓如此,功烈如彼,余郡禁之可也,朱虚与莒,宜常血食〔二八〕。于是乃移书曰:“到闻此俗,旧多yin祀,糜〔二九〕财妨农,长乱积惑,其侈可忿,其愚可愍〔三0〕。昔仲尼不许子路之祷,晋悼不解桑林之祟,死生有命〔三一〕,吉凶由人〔三二〕,哀我〔三三〕黔黎,渐染迷谬,岂乐也哉莫之征〔三四〕耳。今条下〔三五〕禁,申约吏民,为陈利害,其有犯者,便收朝廷;若私遗脱,弥弥不绝,主者髡截〔三六〕,叹无及已。城阳景王,县甚尊之。惟王弱冠,内侍帷幄,吕氏恣睢,将危汉室,独先见识,权发酒令,抑邪〔三七〕扶正,忠义洪毅,其歆禋祀,礼亦宜之;于驾乘烹杀,倡优男女杂错,是何谓也三边纷〔三八〕拏,师老〔三九〕器弊,朝廷旰食〔四0〕,百姓嚣然〔四一〕。礼兴在有,年饥则损〔四二〕。自今听岁再祀,备物〔四三〕而已,不得杀牛,远近他倡,赋会宗〔四四〕落,造设纷华,方廉察之,明为身计,而复僭失,罚与上同。明除见处,勿后中觉。” 〔一〕高五王传。 〔二〕水经巨洋水注引地理风俗记:“朱虚县,丹山在西南,丹水所出,东入海,丹水由朱虚丘阜矣,故言朱虚。” 〔三〕“宴”,汉书作“燕”,古通。 〔四〕史记陈涉世家:“陈胜曰:王侯将相,宁有种乎” 〔五〕汉书“军”上有“以”字。 〔六〕史记高纪集解、玄应一切经音义十三、又五七引应劭曰:“ 不醉不醒曰酣。” 〔七〕汉书“舞”作“舞”。 〔八〕汉书作“请为太后言耕田”,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作“请为太后言耕田歌”,师古曰:“欲申讽喻也。” 〔九〕师古曰:“顾,念也。汝父,谓高帝也。” 〔一0〕汉书无“者”字。 〔一一〕“广”,汉书作“穊”,史记同。 〔一二〕师古曰:“穊,稠也。穊种者,言多生子孙也。疏立者四散置之,令为藩辅也。穊音冀。” 〔一三〕师古曰:“以斥诸吕也。” 〔一四〕师古曰:“避酒而逃亡。” 〔一五〕汉书作“虽大臣皆依朱虚侯,刘氏为彊”。 〔一六〕汉书诸侯王表云:“都莒。” 〔一七〕后汉书史弼传注引应劭汉官仪:“济南、乐安、齐国、北海、东莱、平原六郡,青州所管也。青州在齐国临淄。” 〔一八〕文选东京赋注:“小于乡曰聚。”又吴都赋注:“落,居也。” 〔一九〕后汉书刘盆子传:“军中常有齐巫,鼓舞祠城阳景王,以求福助。巫狂言:景王大怒曰:当为县官,何故为贼”注:“以其定诸吕,安社稷,故郡国皆为立祠焉,盆子承其后,故军中祠之。”又耿弇传注引伏琛齐地记:“小城内有汉景王祠。”又琅邪孝王京传:“京国中有城阳景王祠,吏人奉祠,神数下,言宫中多有不便利。”水经渭水注:“赤眉樊崇于县郭北设坛祠城阳景王。” 〔二0〕拾补云:“造二千石车五两也,故下云商人次第为之,其非一车明矣。魏志太祖纪注引魏书云:贾人或假二千石舆服导从,作倡乐。文各不同也。” 〔二一〕“立”,胡本作“历”。 〔二二〕“太守”,原作“太傅”,寻后汉书陈蕃传,书钞七四引谢承后汉书,俱作“蕃为乐安太守”,此作“太傅”,误。水经济水注引应劭地理风俗记:“临济,乐安太守治。” 〔二三〕三国志魏书武纪:“光和末,迁为济南相,禁断yin祀,jian宄逃窜,郡界肃然。”注引魏书曰:“初,城阳景王刘章以有功于汉,故其国为立祠,青州诸郡,转相仿效,济南尤盛,至六百余祠,贾人或假二千石舆服导从,作倡乐,奢侈日甚,民坐贫穷,历世长吏,无敢禁绝者。太祖到,皆毁坏祠屋,止绝官吏民不得祠祀。及至秉政,遂除jian邪鬼神之事,yin祠由此遂绝。”又注引魏武故事载自明本志令:“故在济南,始除残去秽。”又注引魏书:“黄巾移书太祖云: 昔在济南,毁坏神坛,其道乃与中黄太乙同,似若知道。”俱指此事。抱朴子内篇道意:“魏武禁yin祀之俗,而洪庆来假。”宋书礼志四:“汉时城阳人以刘章有功于汉,为之立祠,青州诸郡,转相放效,济南尤甚;及魏武帝为济南相,皆毁之。”通典礼十五:“魏武王秉汉政,普除yin祀。”陈蕃事未详。 〔二四〕搜神记七:“元康五年蛇入临淄汉城阳景王祠。”是晋时尚有此祠也。 〔二五〕汉书地理志注:“应劭曰:师尚父封于营丘,陵亦丘也。”意林引风俗通:“余为营陵令,正触太岁,主簿令余东北上,余不从,在事五月,迁太山守。” 〔二六〕国语鲁语上:“夫圣王之制祀也,法施于民则祀之,以死勤事则祀之,以劳定国则祀之,能御大灾则祀之,能扞大患则祀之;非是族也,不在祀典。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,其子曰柱,能殖百谷百蔬,夏之兴也,周弃继之,故祀以为稷。共工氏之伯九有也,其子曰后土,能平九土,故祀以为社。黄帝能成命百物,以明民共财,颛顼能修之,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,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,舜勤民事而野死,鲧鄣洪水而殛死,禹能以德脩鲧之功,契为司徒而民辑,冥勤其官而水死,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,稷勤百谷而山死,文王以文昭,武王以武烈去民之秽;故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,郊尧而宗舜;夏后氏禘黄帝而祖颛顼,郊鲧而宗禹;商人禘舜而祖契,郊冥而宗汤;周人禘喾而郊稷,祖文王而宗武王。幕能帅颛顼者也,有虞氏报焉;杼能帅禹者也,夏后氏报焉;上甲微能帅契者也,商人报焉;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,周人报焉。凡禘、郊、宗、祖、报,此五者,国之典祀也;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,皆有功烈于民者也;及前哲令德之人,所以为明质也;及天之三辰,民所以瞻仰也;及地之五行,所以生殖也;及九州名山泽,所以出财用也:非是,不在祀典。”又见礼记祭法。 〔二七〕在亲戚称谓上加以亲字,以示其为直系亲属或最亲近之戚属。史记淮南王传:“大王亲高皇帝孙。”又梁孝王世家:“李太后亲平王之大母也。”春秋繁露竹林篇:“齐顷公亲齐桓公之孙。”说苑善说篇:“鄂君子皙亲楚王母弟也。”晋书武悼杨皇后传:“贾妃亲是其女。”此数亲字义并同。 〔二八〕后汉书邓禹传注:“血祀,谓祭庙杀牲,取血以告神也。”此血食义同。 〔二九〕“糜”,朱藏元本、两京本、胡本、郎本、钟本、郑本、奇赏本作“靡”,“靡”“糜”古通。汉书文纪后元年诏:“为酒醪以靡谷者多。”师古曰:“靡音糜。” 〔三0〕论语公冶长:“其知可及也,其愚不可及也。” 〔三一〕论语颜渊:“死生有命,富贵在天。” 〔三二〕左传僖公十六年:“吉凶由人。” 〔三三〕“我”,大德本以下各本俱作“哉”,此从宋本。 〔三四〕“征”,拾补曰:“惩同。”
〔三五〕“下”,元作“丸”,郎本、程本、奇赏本作“下”,今据改正。 〔三六〕主者,主事之吏。汉书王陵传:“上亦问左丞相平,平曰:各有主者。上曰:主者为谁乎平曰:陛下即问决狱责廷尉,问钱谷责治粟内史。”后汉书何敞传:“二府闻敞行,皆遣主者随之。”注:“主者,谓主知盗贼之曹也。” 〔三七〕“邪”,严辑全后汉文误作“雅”。 〔三八〕三边,指北、西、南三边,当时又称为三方或三垂。“纷”,郎本、全后汉文作“分”。汉书霍去病传:“汉、匈奴相纷拏,杀伤大当。”师古曰:“纷拏,乱相持搏也。”盐铁论和亲篇:“祸纷拏而不解。”后汉书冯衍传:“祸拏未解,兵连不息。” 〔三九〕左传僖公四年:“师老矣。” 〔四0〕左传昭公二十年:“楚君大夫其旰食乎。”杜注:“旰,晏也。” 〔四一〕文选养生论:“终朝未食则嚣然思食。”李注:“嚣然,饥意也。” 〔四二〕周礼地官大司徒:“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,七曰眚礼。”注:“眚礼,谓杀吉礼也。”又司农注:“眚礼,掌客职所谓凶荒杀礼者也。”诗野有死传:“凶荒则杀礼。”又有狐序:“古者,凶荒则杀礼。” 〔四三〕易系辞上:“备物致用。” 〔四四〕楚辞招魂:“室家遂宗。”注:“宗,众也。” 九江〔一〕逡〔二〕遒有唐、居二山〔三〕,名〔四〕有神,众巫共为取公妪〔五〕,岁易〔六〕,男不得复娶,女不得复嫁,百姓苦〔七〕之。 〔一〕汉书地理志注:“应劭曰:江自庐江寻阳分为九。” 〔二〕“逡”,拾补曰:“前、后汉志俱作浚。”器案:后汉书宋均传、册府元龟六**俱作“浚”,此盖涉下文偏旁而误。 〔三〕“二”字原无,据拾补校补。拾补曰:“宋均传作唐、后二山,作二山是。”器案:续汉书郡国志,浚遒县属九江郡,刘昭补注:“案宋均传,县有唐、后二山。”俱作“唐、后二山”,应氏作“唐居山”误。惟宋均传注以浚遒县属庐江郡亦误,当据此及郡国志校正。 〔四〕“名”,拾补据宋均传校作“各”。 〔五〕宋均传:“众巫遂取百姓男女,以为公妪。”注:“以男为山公,以女为山妪,犹祭之有尸主也。” 〔六〕拾补据宋均传,于“岁”下补“岁改”二字。 〔七〕“苦”,大德本误描作“若”,徐本从之,非是。 谨按:时太守宋均到官,主者白出钱,给聘男〔一〕女,均曰:“众巫与神合契,知其旨欲,卒取小民不相当。”于是敕条巫家男女以备公妪〔二〕,巫扣头服罪,乃杀之,是后遂绝〔三〕。 〔一〕“男”下原有“子”字,拾补云:“子字衍。”今据删订。 〔二〕宋均传作“均乃下书曰:自今以后,为山娶者,皆娶巫家,勿扰良民。” 〔三〕抱朴子内篇道意:“宋庐江罢绝山祭,而福禄永终。”“宋庐江”亦当作“宋九江”。 会稽〔一〕俗多yin祀〔二〕,好卜筮〔三〕,民一〔四〕以牛祭,巫祝赋敛受谢,民畏其口,惧被祟,不敢拒逆〔五〕;是以财尽于鬼神,产匮于祭祀。或贫家不能以时祀,至竟言不敢食牛rou〔六〕,或发病且死,先为牛鸣,其畏惧如此。 〔一〕水经河水注、御览一五七引应劭汉官仪:“凡郡或以号令,禹合诸侯,大计东冶之山,会稽是也。” 〔二〕意林引无“俗”字。 〔三〕汉书文纪注引应劭曰:“龟曰兆,筮曰卦,卜以荆灼龟。” 〔四〕后汉书第五伦传“一”作“常”。 〔五〕自“巫祝赋敛”至此,第五伦传、后汉纪十及册府元龟六**俱无此文。 〔六〕“rou”原作“害”,卢校作“rou”。器案:“害”即“”讹,卢校是也,今从之。“或贫家”以下至此,后汉纪作“或家贫不能以时祷祀,至讳言牛,不敢食其rou”,后汉书作“其自食牛rou而不以荐祠者”。 谨按:时太守司空第五伦到官,先禁绝之〔一〕,掾吏〔二〕皆谏,伦曰:“夫建功立事在敢断〔三〕,为政当信经义〔四〕,经〔 五〕言:yin祀无福〔六〕,非其鬼而祭之,谄也。〔七〕律不得屠杀少齿。〔八〕令鬼神有知〔九〕,不妄饮食〔一0〕民间;使其无知,又何能祸人。”遂移书属县,晓谕百姓:“民不得有出门之祀〔一一〕,督课部吏,张设罪罚,犯,尉以下坐,祀〔一二〕依讬鬼神,恐怖愚民,皆按论之。有屠牛〔一三〕,辄行罚。”民初恐怖,颇摇动不安,或接祝〔一四〕妄言,伦敕之愈急,后遂断,无复有祸祟矣〔一五〕。 〔一〕意林引作“严科绝之”。自此以下,至“又何能祸人”,后汉书无。 〔二〕汉制,太守属官有五官掾、门下掾、文学掾等。 〔三〕后汉纪作“在于为政”。 〔四〕此亦西汉人昌言以经术饰吏事 ...